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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是阿志的第三次的個別會談,按規定他得見我12次,若沒有順利完成會談,可能會遭受檢察官的起訴,面對法律的處罰。

 

    這個案主阿志身高約170公分,體型微胖,雖然只有三十多歲,但是長年過度飲酒與嚼食檳榔,加上這幾年來的過度操勞,外貌看起來給人一種蒼老感,若是不說,給人的感覺有四十多歲。他過去曾經混過幫派,也曾經因為暴力、鬥毆入獄服刑多年,後來出獄後結識台灣籍的老婆,兩人結婚生有一個兒子,但因為他持續對太太使用暴力,被太太提告家暴,最後婚姻離婚收場。目前他一邊在夜市擺攤,一邊照顧兩歲的兒子。

 

    先前兩次他分別因為遲到15分鐘、14分鐘,雖然有匆忙趕到,但被我宣布該次會談不算。第一次離去時只是滴咕碎唸幾句;第二次被我請回時,已經對我頗有微詞,感覺十分不滿。

(註.我們會談的規定是,可以寬限10分鐘彈性,但若是超過這個範圍,即使只是超過一分鐘也不能通通融,該次會談不算。)

 

此刻我坐在會談室,等待著遲到第三次的阿志。根據我過去的經驗,我心裡清楚,他要不就是直接缺席;若是再次因為遲到被我請回,今天一定是場艱難的硬仗。

 

「真抱歉!我遲到了!!」阿志匆忙跑進來。

我抬頭看看鐘,也看看我手上的表,時間顯示已經超過12分鐘,

我搖搖頭:「真可惜,你今天又超過10分鐘了,我們今天是無法會談的,我也不會給你算今天的時數」

 

阿志吃驚的看著我:「只差2分鐘耶,都不能寬容一下嗎?」

 

我:「真的很抱歉,按規定就是不可以,我今天不會計算你的時數,你現在可以離開了!」

 

阿志:「我不敢相信,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難處,你都不能通融一下嗎?我今天會遲到,是因為要來幫我替手照顧兩歲兒子的爸媽晚到了,我也是很有心的趕過來了,真的有要搞得這麼硬?像你這樣一而再、再而三的刁難我,你是不是故意要找麻煩阿?」

 

我:「我知道你今天很急著趕過來,但是今天時間超過了,我還是不會計算你的時間。」

  1. 某些核心的原則,你不該有任何的退讓:這個案主只是超過規定兩分鐘而已,而且他也很有誠意的趕到了,加上有個十分正當的理由,我應該給對方一些通融嗎?根據我多年的經驗,這樣心軟加上怕事的通融萬萬不可以,會延伸出更多的後續的隱憂,將讓我在未來的日子裡暴露在更多的危險當中。助人者設定出清楚的會談規則,儘量減少因為個人好惡而出現彈性調整,是與非自願案主工作非常重要的原則,既然他們是因為法令的規定而被強迫前來,讓他們學習尊重並遵守生硬與死板的法令規定,對他們來說也是很重要的學習。若能堅守原則,你的案主會很生氣這個制度,訂定非常不符合人性,會針對這個死板的制度生氣,此時他生氣的對象比較會是制度與規定;但若你通融過1分鐘,那麼5分鐘是否該通融?如果是10分鐘或是更多呢?如果你到了工作的中段,覺得事態不對,才想要設限,那麼對方的憤怒就會完全放到你的身上,認為是你故意刁難找碴。而且如果案主可以透過哀求、恐嚇來讓你改變主意,你就得做好未來持續遭受案主哀求、恐嚇持續控制你的心理準備,通常案主對於助人者的暴力威脅恐嚇,通常從一點點的退讓開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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